一、标的名称:望湖公寓11个门面。
二、标的位置:望湖公寓门面位于岳阳市南湖游路西侧,周边主要是人口居住地,区域内有35路、27路等公交线路,交通较便捷。
三、标的产权情况:
1、望湖公寓房屋为7层(望湖公寓第1栋),占地面积857㎡,1层为门面,2-7层为职工住宅,其中门面产权归农行所有,职工住宅产权归住户所有。
2、标的所有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门面房屋所有权证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249153号,建筑面积642.04㎡,土地使用证为岳市国用(2009)字第S0874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57㎡,分摊面积85.78㎡,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四、标的的基本情况:门牌号为岳阳市南湖游路西186、188、190(与192号合为一间)、194、196、198、200、202、204、206、208、210、212号,共13间,其中186号为进入望湖公寓内部的过道,188号为传达室,其余均作门面使用(见下图)。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门牌号为岳阳市南湖游路西190(与192号合为一间)、194、196、198、200、202、204、206、208、210、212号的,共11间,
五、望湖公寓门面租赁情况:
该房屋由委托方原辖属机构洞庭支行以“押金期内,不计利息,租金免交”的方式在2002、2003、2006年分别与租赁户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共计收取押金62万元,2004年至2007年期间因部分租赁户退租或转租已退还押金21.15万元,目前尚应退还望湖公寓门面押金40.85万元。租赁合同均已于2006年到期,2007年后未再续签合同,具体情况为:
1-2号门面(示意图从右至左起,门牌190、192)。面积85.68平方米,租赁户易辉,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6月10日,租期4年,缴纳押金10万元,目前经营超市。
3号门面(门牌号194号)。面积44.88平方米,租赁户张政,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6月10日,租期4年,缴纳押金6万元,转租给冯望,目前经营休闲娱乐活动。
4号门面(门牌号196号)。面积40.8平方米,原租赁户唐高华,协议签订日期2003年3月5日,租期3年,缴纳押金4万元,后转让给冯望,目前经营休闲娱乐活动。
5号门面(门牌号198号)。面积56.2平方米,原租赁户张佳丽,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8月12日,租期4年,2002年6月10日缴纳押金6万元,2002年8月2日缴纳押金1万元,2004年10月13日退还押金0.15万元(用于抵收该租赁户的水电费),现有押金6.85万元,后转租给易辉,未用闲置。
6号门面(门牌号200号)。面积56.2平方米,租赁户夏志鹏,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8月20日,租期3年,押金5万元,未用闲置。
7号门面。面积40.8平方米,原租赁户彭燕华,协议签订日期2006年6月7日,租期3年,押金4万元,后转让给冯望,未用闲置。
8、9号门面(门牌号204、206号)。面积44.88平方米,2002年9月13日收取李丽萍押金5万元,2007年1月31日因门面转租退还押金5万元;新租赁户王玉梅,协议签订日期2006年3月22日,租期3年,押金3万元,目前经营诊所和家电维修。
10号门面(门牌号208号)。面积56.48平方米,原租赁户丁龙英,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8月26日,租期3年,押金6万元,2007年8月17日岳阳楼支行退还该户押金,门面未用闲置。
11号门面(门牌号210号)。面积35.26平方米,租赁户易辉,协议签订日期2006年4月24日,租期3年,押金2万元,用于超市货物存放。
12-13门面(门牌号212号)。面积60平方米,原租赁户金秋萍,协议签订日期2002年9月1日,租期3年,押金10万元,2006年1月17日岳阳楼支行退还该户押金,租赁户继续使用门面并出租,目前经营废品收购。
六、该项目存在的瑕疵:
1、租赁户的押金退还问题。委托方原辖属机构洞庭支行以“押金期内,不计利息,租金免交”的方式与租赁户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共计收取押金62万元,2004年至2007年期间因部分租赁户退租或转租已退还押金21.15万元,目前尚应退还望湖公寓门面押金40.85万元。
2、已退租户装修补偿问题。208号、212号门面租金已退,但改造设施4000元、6000元未退,而且内部简易装修也未考虑,208号一直闲置至2010年初,212号门面闲置至今,,租赁户要求按评估补偿改造费及装修费。
3、其它问题。一是搬迁补偿和过渡费。租赁户要求考虑;二是212号经营户要求不管卖主是谁,愿意续租。三是租赁户易辉,目前拥有一大两小三个门面,已支付押金19万元,转租入198号门面时支付了原租赁户装修款及设施款,要求补偿押金、装修费、改造费、转租费、存货等,同时要求优先购买。四是租赁户冯望,受让门面2个,租入门面1个,目前经营麻将馆,要求补偿押金、装修费、改造费、转租费、麻将桌及空调等设施费用。五是其它租赁户要求补偿押金、装修费、改造费、搬迁费、过渡费。
4、供水供电户头及欠费瑕疵。门面水电均由租赁户自行接用。
5、本项目委托方承担产权过户中依法应当由出让方缴纳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其余税费均须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概不承担。
七、拍卖人应当告知每一位竞买人如下事项(不限于以下5点):
1、标的物的瑕疵。
2、成交后由买受人办理标的过户手续,委托方提供过户的协助。已固定于标的上的各种附属安保、消防、装修装饰、用水用电等设备设施均依标的现状交买受人。标的现有装修都保持现状交付。
3、标的过户前所欠缴的一切费用及产权过户手续中规定应由委托方及买受人缴纳的除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外的其他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工本费、房地产交易税等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等),约定由买受人全部承担,委托方不承担。
4、标的应缴纳的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由买受人先行代缴,买受人凭原始合法凭证向委托方结算,由委托方向买受人支付代缴款项。
5、买受人缴纳的其他所有税费票据必须复印一套,由买受人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拍卖人审核盖章后交委托方存档。
6、供水供电户头由买受方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新立。
7、买受方应当依法合规清场,委托方负责协调配合,如在清场中发生不良后果由买受方负责,委托方概不负责。委托方不承担拍卖成交标的物的清场腾退义务。涉及到与标的物有关的租赁户清场腾退,租赁户转租费用及装修补偿,与周边居民、村组及单位的纠纷协调、补偿等事项,均由买受方负责,委托方概不负责。清场费用(含标的物补偿款、清场腾退、租赁户转租费用及装修补偿、周边村组民单位补偿等一切清场腾退移交相关费用)由买受方承担,委托方概不承担。签订租赁合同时原租赁户交付的租赁押金由委托方负责退还。
联系电话: 13307310577 0731-84411166(李经理)